最近,陜西學前師范學院一名老師所發(fā)朋友圈引起了網(wǎng)絡的熱議。因為在這之后,這位老師已經(jīng)跳樓身亡了!這引起了他學生們的震驚,也引起了網(wǎng)友的思考,到底是什么嚴重的事情要引起這位老師的令人唏噓的做法呢?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而通過他的社交朋友圈中,我們可以看到該老師說學校某領導收了他的十萬元賄賂才引進他,然后這位領導讓他做壞事,不然用其他老師暗示要殺害妻子,毀掉他的家庭,可是他不愿意做壞事,所以只能選擇自殺。為了表示自己是被逼的,他在朋友圈中同時其表示自己沒有抑郁癥,純屬被逼無奈。
看到這里,我相信很多網(wǎng)友或者讀者和金寶每日說法一樣,有一種什么東西堵在心口的感覺,不知道該如何才能宣泄這種情緒,一個音樂學院的老師,應該是在音樂方面有一定的造詣,而平時應該是徜徉在音樂藝術的海洋中,或者是專心于對于學子們的教導中,可是事實卻與之相反,不知道什么原因卻讓他掉進一個了未知的漩渦中,這種未知的危險或者困難對有些人來說可能不算什么,有些人甚至還可以反擊回去,讓壞人受到懲罰??墒牵饘毭咳照f法想說的是,人和人是不一樣的,有的人天生強硬強大,這種人適合打擊犯罪或者做大事業(yè),而也有的人天生敏感脆弱,這樣的人也并不是應該被批評的,這樣的人如果從事藝術,也許能夠有很高的造詣,正是因為這種不同人,我們的人類社會才會變得多姿多彩,充滿著各種元素,社會才會進步,不是嗎?
而這個自殺事件的李老師,也許就屬于適合從事藝術的人,也許就是一個單純而敏感的人,據(jù)媒體資料顯示,他畢業(yè)于西安音樂學院,曾赴俄羅斯攻讀聲樂博士,以我們社會一般大眾的眼光來看,應該屬于在自己領域的學霸級的人物了,我們可以在該名老師社交軟件主頁中看到,其發(fā)布的所有作品幾乎都與音樂相關,部分視頻記錄了自己的表演與排練過程,以及一些經(jīng)典音樂作品。由此可以證實筆者的猜想,李老師確實是一個專心于音樂藝術的人,一個單純的人,一個純粹的人。
而從該老師的學生口中得知,李老師是一個兢兢業(yè)業(yè)教學的老師,也是個優(yōu)秀的男中音。雖然他是博士畢業(yè),可是兩年才結(jié)婚,前途光明,未來不可限量,而在教學方面對待學生很溫柔很負責,深受學生愛戴。這些事實都是從資料和學生口中證實的,應當是可信的!
那么,在惋惜悲劇的同時,這個事件在法律上應當如何看呢?
首先,老師給領導十幾萬,如果屬實,是不是屬于行賄罪?
從刑法來看,如果是為了合法利益被迫行賄,是不屬于行賄罪的,就算退一萬步說,被不同價值觀的人評價為行賄,隨著李老師的身亡,依據(jù)刑法規(guī)定也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然后,學校領導收了十幾萬如果屬實,是否觸犯刑法?
答案是肯定的!
那么觸犯了什么罪名呢?
如果該領導是國家工作人員,那么就觸犯了【受賄罪】!來看相關法條: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guī)定,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觸犯受賄罪,要接受刑事處罰!
那么,如果該領導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呢?那就觸犯了【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來和金寶每日說法一起看相關法條:
第一百六十三條規(guī)定,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指,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那么,老師的自殺行為應當由誰來負責呢?
雖然我們從老師的朋友圈中得到的信息是被某領導逼迫,但是,刑法是嚴謹?shù)模ㄗ锪啃桃彩且v究證據(jù)的,如果能夠有充分的證據(jù)證明是某領導威脅、逼迫他自殺,那么該領導需要為老師的死亡承擔刑事責任,相反如果沒有證據(jù)證明這個事實的話,那么很遺憾,是不能讓該領導承擔老師死亡的刑事責任!
總之,目前事件還沒有進一步官方的通報,關于相關法律責任,還需要在調(diào)查核實之后,才能作出判定。那么關于這件事你怎么看,金寶每日說法歡迎發(fā)表你的看法和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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