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一高校干部卓某,與已婚女同事發(fā)展成為不正當男女關系后,經常與其私下約會。事發(fā)當天晚上,卓某駕車載著女同事來到荒山野嶺處時,兩人在車上情不自禁,發(fā)生關系。過程中,女同事的婆婆丁女士帶著家人剛好趕到現場,將兩人當場抓住。
【資料圖】
當時卓某褲子都沒穿,一心想要私下解決此事,但被丁女士等人明確拒絕,并表示要等警察過來處理。而丁女士的兒媳則自知無臉見人,背著鏡頭,一言不發(fā)的坐在車輛的后排座位上。
據了解,卓某是該高校信息學院第二黨支部書記,從視頻中丁女士對其的稱呼來看,卓某疑似是處級干部。事后丁女士向高校和主管部門舉報此事。
事后卓某曾發(fā)信息給女同事同為老師身份的丈夫,向其道歉并承諾賠償,但丈夫卻不接受道歉及賠償。
學?;貞耸路Q,已對卓某作出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七級崗降為八級崗并調整原崗位,并且啟動師德師風處理程序,準備重新審核其教師證。
1、通過三方的稱呼,可以初步確定,卓某與女同事及其丈夫三人均是高校工作的同事。也就是說,卓某與其出軌女同事的丈夫,三人之間大概是認識的。
有網友表示:看圖片女同事比卓某年輕很多啊,她為什么會不惜背叛婚姻,找一個比自己年齡大的人?難道這里面涉及到權色交易?這要一查到底!看看卓某有沒有濫用職權,為女同事提供好處。
也有網友表示,難怪最近高校的女大學生、女研究生頻頻做出無法讓人理解的事情,原來老師也做出讓人無法理解的事,這樣老師能教育好學生么?
2、那么從法律上,該如何評價此事?卓某及女同事會付出什么代價?
首先,卓某與女同事為人師表,兩人違反師德、背叛婚姻,兩人均侵犯各自配偶的婚姻權,理應當賠償配偶的精神損失費。
民法典第1091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背叛婚姻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并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也就是說,卓某與女同事各自的妻子、丈夫可以兩人背叛婚姻為由,起訴離婚,要求兩人在劃分夫妻共同財產以少分一定比例的方式,作出損害賠償。
其次,卓某身為干部,屬于公職人員,其行為受公職人員處分法調整。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40條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jié)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開除:(一)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眾所周知,背叛婚姻和插足他人婚姻關系,都屬于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行為,可卓某與女同事為人師表,卻肆意妄為,學校理應對兩人作出處分,尤其是卓某,所以高校對卓某作出撤職等處分,是合理且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14條規(guī)定,公職人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開除:(一)因故意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含宣告緩刑)的;(二)因過失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期超過三年的;(三)因犯罪被單處或者并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也就是說,高校之所以沒有對卓某作出開除公職的處分,是因為其行為尚不構成犯罪。因此,只能撤職、降級、調離崗位等處罰。當然,查出有權色交易,那就另當別論了!
最后,卓某與女同事都是老師身份,兩人都有教師證。但兩人真的配人為師表么?
教師法第10條明確規(guī)定,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中國公民凡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yè),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本法規(guī)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有教育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師資格。
大家看清楚了,法律對于可以取得教師資格的要求,第一位是守法和熱愛教育的公民,排在第二位的就是思想品德,之后才考慮學歷和教學能力等,那么大家認為,這樣的老師,其思想品德,合格么?
最后,此事影響極其惡劣,希望主管部門一定要一查到底,看看兩人到底有沒有其他見不得人的事,并嚴肅處理兩人,維護教師在學生心目中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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