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快人心!”北京,女子翟某僅在認識男子蘇某100多天的情況下,就與其經歷了戀愛、結婚、離婚。翟某離婚時為了非法占有巨額財產,以舉報要挾蘇某,并最終導致其自殺的嚴重后果。事后家屬將翟某告上法庭,并以敲詐勒索為由,向警方報警求助。
(資料圖)
今年4月份,一審法院認定翟某構成民事侵權,并判定其返還蘇某家屬價值近千萬元的現金及汽車,同時還撤銷其已經獲得海南、北京兩套房產的財產權。
一審宣判后,翟某曾提出上訴,但最終其還是撤回上訴,并履行法院依法判定的返還義務。
5月19日,警方接到蘇某家屬報警后,認為翟某的行為符合敲詐勒索的立案條件,并依法對翟某刑事立案調查。
目前,蘇某的家屬發(fā)文稱,翟某因涉嫌敲詐勒索罪,已被檢察院批準逮捕。
有網友語重深長的說道,我始終相信,正義可能會遲到,但永遠不會缺席!經歷了那么久,翟其終于“求錘得錘”,真是大快人心!
還有許多網友擔心:都已經過去那么多年了,還能追究翟某的刑事責任么?錢都全部退回來了,還能判她么?
首先,敲詐勒索罪是指行為人為了非法占有財物,使用要挾、威脅和恐嚇手段,致使被害人處于恐懼心理時被迫交付個人財物的犯罪行為。
具體到本案中,翟某與蘇某從相識到結婚就100多天,蘇某名下的財產都是其婚前財產,根據民法典規(guī)定,兩人離婚時只劃分夫妻共同財產,即翟某與蘇某離婚幾乎是分不到財產的??善錇榱朔欠ㄕ加校耘e報為要挾就是使用了手段,并獲得了巨額財產。
因此翟某的行為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且是犯罪既遂的情形??偠灾阅嘲l(fā)現問題可以直接去舉報,但不能據此威脅并索要錢財,否則就是敲詐勒索,至于怎么定性處罰,主要看涉嫌價值了。
刑法第274條規(guī)定,敲詐勒索罪數額特別巨大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根據司法解釋規(guī)定,全國無論在哪個地區(qū),敲詐勒索50萬元以上,都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的。
也就是說,如果翟某的罪名成立,那么其將面臨10年以上的刑事處罰,且還要判處罰金。
其次,刑法第87條規(guī)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再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下的,經過5年;法定最高刑為5-10年的,經過10年;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換而言之,由于翟某的行為最高可處10年以上,追訴期為15年,因此,即便其是在2017年時作案的,公安機關仍然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
最后,量刑指導意見明確規(guī)定,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的,可減少20%以下基準量刑;退賠經濟損失并獲得諒解的情況下,才能減少40%以下基準量刑。
也就是說,雖然翟某已經按照民事判決,履行了退還義務,但是,其暫時還沒有獲得家屬的諒解,因此,即便其已經全部退賠犯罪所得,不僅不影響其行為的定性,且可減少基準量刑的幅度也有限制。
那么大家認為,家屬會諒解翟某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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