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陸火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5月19日,陸火Media從海南“7旬老人為保護孫兒砍傷酒后鬧事者獲刑”一案當事老人楊成杰辯護律師、北京富力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艷濤獲悉:
今日,他收到了海南省臨高縣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書》,檢察院認為,楊成杰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wèi),“沒有故意傷害的事實?!?/p>
這是一樁發(fā)生于6年前的刑事案件:
2017年8月,海南省臨高縣得位村,飲酒后的楊慶全來到同村人楊成杰家附近,從地上撿起石頭打砸楊成杰家廚房。楊成杰的孫子楊某冰從屋里走出來,遭到楊慶全拿著石頭追趕。
時年70歲的老人楊成杰聞訊,拿著鉤刀出門追趕。在一片竹林,楊成杰看到楊慶全用手掐著孫兒的脖子。
楊成杰喊“快放手”,但楊慶全不肯放手。老人上前,用鉤刀砍擊楊慶全,致其輕傷一級。
案發(fā)十余日后,楊成杰被警方處以行政拘留(因年齡超過70歲不執(zhí)行)、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兩年后,因為一直沒能與被害人楊慶全達成賠償調解,“楊慶全一直在鬧”,2019年7月,楊成杰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刑拘,臨高縣檢察院審查不批準逮捕,隨后被取保候審。
2020年5月,臨高縣檢察院以故意傷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訴。2020年9月,經臨高縣法院決定,楊成杰被逮捕。
經過一審、二審,楊成杰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
一審法院認為,楊成杰看到孫子被掐脖子時,沒有采取相當手段來阻止侵害行為,而是直接持刀砍擊,不屬正當防衛(wèi),判處楊成杰有期徒刑一年。
二審法院則稱,楊成杰砍擊楊慶全的第一刀具有防衛(wèi)性質,但第一刀后楊慶全就放開了男童,危險解除,此后的幾刀,系出于泄憤目的,不屬于正當防衛(wèi)。
“本案雙方沖突系被害人楊慶全引發(fā),具有重大過錯,且楊成杰已是古稀老人,因護孫心切,臨時起意進而傷害他人,屬于激情犯罪,具有偶發(fā)性,社會危害相對較輕。”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量刑偏重,將老人的刑期調整為8個月。
2021年4月,楊成杰刑滿出獄,開始申訴。他認為自己的行為應當構成正當防衛(wèi)。
他說,楊慶全酒后上門滋事,用石頭打砸,又拿石頭追趕其孫子,掐其孫子的脖子,屬于正在連續(xù)實施不法侵害行為。
楊成杰還說,案發(fā)時他已70歲,楊慶全不到40歲,“他比我年輕30歲,力量對比懸殊,楊慶全還手拿石頭,我迫于無奈只能持刀制止楊慶全行兇。”
楊成杰認為,雖然砍擊了數刀,但砍擊部位都是楊慶全的手腳,并非身體要害部位,“我的目的是制止楊慶全傷害我孫子,最終也是造成他輕傷,沒有造成重大損害。如果我真的想傷害他,就不會只砍手腳部位了。”
堅持不懈的申訴后,該案終于迎來了轉機。
2022年6月23日,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了再審決定,認為法院此前以“故意傷害罪”判處當事老人有期徒刑8個月的判決“可能存在適用法律不當,裁判結果可能存在錯誤”。
2023年5月19日,臨高縣檢察院認定老人行為屬于正當防衛(wèi)。
陸火Media獲取的臨高縣檢察院5月19日作出的《不起訴理由說明書》內容顯示,檢方認為:
一、楊成杰對楊慶全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wèi)起因條件。
楊慶全拿石頭追趕年僅8歲的小孩子,并用手掐小孩的脖子,使小孩的人身權利受到現(xiàn)實的不法侵害,楊成杰在此情況下,對楊慶全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wèi)起因條件。
二、楊成杰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實施防衛(wèi),具有必要性和緊迫性。
楊慶全拿石頭追趕小孩、追上后用手掐其脖子,楊慶全的行為對小孩的人身安全造成極大的顯示危險且情勢緊迫;楊成杰年滿70歲,楊慶全38歲,雙方力量不對等。
楊成杰砍擊第一刀后,盡管楊慶全松開了掐住小孩的手,但立足于楊成杰當時所處的具體情境和恐慌、緊張的心理,認為楊慶全的不法侵害可能繼續(xù),因而繼續(xù)持刀砍擊楊慶全,符合一般人的心理和行為反應。
三、楊成杰的防衛(wèi)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楊成杰砍擊的是楊慶全的四肢,并未針對要害部位,可見楊成杰的反擊行為具有一定的節(ji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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