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孩子判給了母親,父親渴望與孩子更多相處,但動用的“辦法”卻是拖延履行、罵人動粗、再次訴訟……記者24日從海安法院了解到,隨著終審判決書的送達,這場“持久戰(zhàn)”最終落下帷幕。
柳某與徐某原為夫妻,2016年徐某生下一子。2018年年底,二人協(xié)議離婚。法院審理后判決孩子由母親徐某直接撫養(yǎng)。根據雙方的一致意見,柳某可于每月月底所在周的周六、周日到徐某處探望孩子。
徐某租住在海安,工作也在海安,孩子在海安上幼兒園,周末她都會帶孩子回通州老家。柳某離海安較通州近,其認為徐某和孩子長期在海安,讓其去通州探望是故意設置障礙。加上雙方關系不恰,柳某在探望過程中存在罵人、動粗等不文明行為,雙方多次發(fā)生糾紛以至報警。
2021年4月,柳某向海安法院起訴,請求將探望地點變更到海安,并增加探望次數。
法院認為,探望權的行使應當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兼顧行使權利方的意愿以及協(xié)助配合方的便利?,F(xiàn)有的探望方式經過柳某、徐某雙方及生效判決確認,雙方應當按照該探望方式合法行使權力、履行義務。徐某并不存在阻止柳某探望的行為,導致目前探望方式進行不順的主要原因在于柳某未能文明行使探望權,故判決駁回柳某訴訟請求。(通訊員韓麗霞 記者王瑋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