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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先生辦理私教健身卡后,健身房未經(jīng)協(xié)商頻繁為其更換私教教練,他認為影響健身效果,要求退卡退費。雙方協(xié)商未果,馬先生訴至法院。近日,北京海淀法院經(jīng)審理,判決解除雙方之間的私教健身服務合同、健身房退還剩余健身費用9200元。
馬先生訴稱,2021年7月,其向被告健身房購買70節(jié)私教課程,約定每節(jié)課200元,共計14000元。同日,馬先生與健身房簽訂《私人教練訓練計劃及課程合同》,合同約定私教課程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為課程設計和規(guī)劃費用,另一部分為課程執(zhí)行費用。合同簽訂后,馬先生按約支付了14000元。馬先生說,在隨后的鍛煉過程中,健身房并未按照約定提供課程設計和規(guī)劃,而且在提供私教課程中頻繁更換教練,基本上3到4節(jié)課就換教練,致使自己非常不適應,因此要求健身房退費,但遭到健身房以合同約定為由進行推諉。
健身房代理人同意解除合同,但不認可馬先生所述的解除原因,表示僅可以退還46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馬先生簽訂私教合同的目的在于得到適合自身身體情況的良好健身服務,雖然合同中約定教練因故離職、調崗,甲方將給予更換新的教練繼續(xù)提供服務,乙方不得因此要求解約退課,但案涉合同項下健身課程均為一對一輔導,健身效果取決于課程計劃的適當性、課程體驗的持續(xù)性、健身會員對于教練的認可度等因素。頻繁更換健身教練確實會在較大程度上影響健身效果,致使獲得良好健身服務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被告健身房也未提交有效證據(jù)證明是因學員需求更換教練,所以關于馬先生要求確認私教合同解除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據(jù)此,法院判決,健身房應當退還案涉合同項下未上私教課程的相關費用。經(jīng)核算,法院認定健身房應退還馬先生私教課程費用9200元。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現(xiàn)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指出,民法典尊重雙方意思自治,但是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必須以符合法律規(guī)定為前提。健身娛樂服務合同屬于合同的范圍,其既有合同的普遍性特征,又具有其特殊性要素。健身服務經(jīng)營者不得通過格式條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商家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消費者也不應將“格式條款無效”“消費者系弱勢群體”作為擋箭牌,濫用所謂的合法權利。
消費者選擇購買私教課程往往基于對某位教練的信賴,且私教課程一般會根據(jù)消費者的身體狀況個別定制運動方案,較為注重消費者個人的體驗和效果,強調雙方間的信任基礎,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健身房未經(jīng)溝通及協(xié)商頻繁更換私教教練,已經(jīng)破壞了雙方訂立服務合同的基礎,在此種情況下,作為學員的消費者有權主張解除合同。健身服務合同具有人身屬性,私教服務合同更是如此。所以,商家在提供私教健身服務時,更應當謹慎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身義務。
法官提出,在雙方約定的有效健身服務期內,消費者應積極履行合同義務,努力完成訓練計劃,如出現(xiàn)不適宜履行合同的情況,比如個人搬遷、身體變化等情形,應及時告知并與健身房協(xié)商以尋求妥善解決。另一方面,健身房應為消費者提供符合健身要求的環(huán)境,恪盡職守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妥善進行人員師資力量管理,合理地安排私人教練課程,涉及收費、更換私教、課程訓練編排變化等情況,應及時與消費者進行溝通并充分釋明,以防侵犯消費者的知情和選擇權,最大限度保護消費者權利,防止違反健身服務合同規(guī)定。同時,消費者應有留存相關證據(jù)的意識,發(fā)生爭議迅速通過多方渠道妥善解決,必要時訴諸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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